一、项目名称: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项目编码:369劳动和社保10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39条、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称《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等规定
三、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五、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审批条件:(一)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条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依据《审批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1、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报告(按“本实施办法”规定);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及其工作性质和理由的书面说明(按“本实施办法”规定);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4、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不包括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规定);5、企业为保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身体健康采取何种适当的休息方式以及企业职工和工会对该种休息方式的讨论决定情况的书面材料及职工讨论、签字认可的书面记录。(按“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表格:无;
九、行政审批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科室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负责人以及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审批的审查意见
时限:4个工作日
3、复审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提出具体的复审意见。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拟写“审批(不予审批)”文稿连同申请材料交局领导审定(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局领导审定)
时限:0.5个工作日
4、审定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复审(审查)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签发“审批(不予审批)”文稿
时限:0.5个工作日
5、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的审定签字,制作审批(不予审批)文书
时限:0.5工作日
6、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通知、送达审批文书
时限:0.5工作日
7、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十、法定时限:无法定时限。宜宾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无规定;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企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对所批准的工作岗位和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十三、收费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不年审年检;
十五、监管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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