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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来源:宜宾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2-23

近日,我市结合国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了调整: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的,增加到105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待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将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将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编辑 曾春燕 责任编辑 庞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