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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病退有关问题的回复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2-4-17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的规定,缴费年限达到要求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可自愿申请办理病退休(职)。

关于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病退的问题,由于我省暂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意见。因此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电话:510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