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文章浏览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回复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2-4-17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的规定:“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