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新闻网2月26日讯(黄涛 杨棣书)近日,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采用流动庭的形式在学校所在地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工伤待遇争议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另外6名教师将自己的工作单位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这是翠屏区历史上的第一起法定代表人告自己单位的案件。
起因:2010 年9月,翠屏区某校7名教师乘坐的校车在高县发生车祸,导致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院判决后,7名教师应当得到不同金额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对方车主及驾驶员因无赔偿能力,法院终止了强制执行。遂7名教师经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程序后,将学校告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请求享受工伤待遇。期间一名当事人被提拔为该校的校长,成为法定代表人。我院在审核后依法受理了此案,法定代表人因故未出庭参加审理,其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我院将择日对案件进行依法裁决。
我院以服务群众为宗旨,更新仲裁服务理念,采取在劳动纠纷地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审理的模式,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求成本,又创新了宣传教育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同时,通过巡回办案,提高了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法律链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
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编辑 杨晓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