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其请求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将不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为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将申请仲裁中的风险提示如下:
一、超过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事由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应当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申请,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准许的风险。
四、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拒收、拒签仲裁文书
当事人拒收、拒签仲裁文书,不妨碍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影响其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六、拒不出庭及违反仲裁庭纪律
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委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并经劝告不改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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