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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下月实施

——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十问十答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11-5

编者按:《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6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针对居民医保新政实施过程中,广大市民最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对28365365tw进行了专访,以释城乡居民参保之疑。

问:居民医保新政施行,参保范围如何划分确定?

答:城乡居民,除依法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均属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中包括:本市户籍的居民;长期居住本市并能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户籍居民;本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外户籍的在校学生。

问:在校学生如何参保?

答:1、市内户籍学生今年参保有很大变化,需要市民特别注意的是: 市内户籍学生原来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今年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而是要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参保,学生参保缴费标准与居民一样,都是一档每人120元,二档每人280元。

2、市外户籍的职业高中、大中专在校学生(含学校集体户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在参保缴费办理期统一到县(区)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并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

问: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居民应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1.户口簿(居住证)或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2.家庭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3.家庭成员中有不属于参保范围的相关证明;4.《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

问:城镇居民如何参保、续保?

答:城镇居民在户籍(居住地)所在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然后持社区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县(区)医保局委托的代收费银行缴纳居民医保费,并由代收费银行开具缴费凭证。城镇居民今后年度续保,如家庭原参保登记事项无变更的,可直接到代收费银行缴费。

问:由原来参保新农合变为现在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如何参保?

答:家庭首次参保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填写《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部分家庭成员首次参保或变动的,在村委会经办人员指导下,依据《宜宾市居民医保参保花名册》变更参保登记;直接向村委会经办人员缴费,并由经办人员开具收费发票。

问:居民医保新政,对特殊困难群体人员参保有何规定?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参保时,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村(社区)根据当年县(区)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进行身份确认,由村委会(社区)随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代为缴纳。家庭选择第二档缴费的,该特殊群体人员档次差额部分,由家庭在缴费时一并缴纳。

问:失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应由征地部门代为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门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统一到所在县(区)医保局按照第二档缴费标准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问:居民有失业、退伍等特殊情形,如何办理中途参保?

答:居民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满、复员退伍、刑满释放、市外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关系无间断)的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上述情形发生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问:新生儿如何参保?

答:新生儿母(父)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随其母(父)亲享受相应档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需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母(父)亲在本市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其监护人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户籍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含)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问: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否中途变更缴费档次?

答: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换缴费档次,参保居民医保缴费后,不予退还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

(编辑 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