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管范围基本覆盖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是规范劳动用工。定期不定期检查劳务派遣工、超比例使用、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全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覆盖1.78万人。全面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全县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比2010年增加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比2010年增加了7.6元/小时。
二是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移民迁建期间,坚持并完善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集中力量深入农民工较集中的用工单位,排查和解决纠纷隐患。“十二五”以来,接到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157件,协调查处结案1157件,结案率达100%,追讨拖欠工资4.6亿元。
三是动态监控用工双方信息。在县、乡镇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达到县城社区和乡镇全覆盖,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
四是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县已建立各级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26个,“十二五”以来,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处理并仲裁裁决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106件,调解处理78件,劳动人事争议结案率达100%;处理群众来信306件,接待群众来访约9000人次,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化解。
(编辑 甘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