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社保局缴纳。
二、严格施工审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附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落实费用来源
要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适当调减费率,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保费征缴程序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局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单位凭社保局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专业承包单位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签定工程分包合同的,由专业承包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社保局备案。
五、动态实名管理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及时将信息报送给项目所在地社保局。项目施工期内未纳入动态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人员,受到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六、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人社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适应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建筑业参保和享受待遇。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经办规程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经办管理服务。
七、完善监督机制
人社部门要会同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参保进度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报和督办。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行政监督、明察暗访等工作机制,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28365365tw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总工会
宜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6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