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刚)南溪区石鼓乡某农业企业在2014-2015年使用农民工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南溪区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17名农民工依法向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申请人中有10人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到县城参加劳动仲裁审理不便,为更好宣讲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减少当事人诉累,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6年3月17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用流动开庭方式,到石鼓乡政府会议室审理了该劳动争议案。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调解,14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3名申请人与被申请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南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此次流动开庭方式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依法保护了在法定工作年龄范围的劳动者权益,更有效地保护了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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