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牟长俊)按照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中关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的规定,宜宾县人社局、宜宾县财政局于今年2月及时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今年10月根据《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宜县府办函〔2017〕86号)精神,再次调整了补助标准。再次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户籍在城镇的遗属,从598元/月提高到650元/月,户籍在农村的遗属,从552元/月提高到600元/月,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无依无靠的孤寡遗属等其他对象的补助标准相应地按比例提高。新标准从2017年1月起执行。
(编辑 甘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