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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常见问题解答(一)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11-13

问题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怎么办,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

答案:1、可以自己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调解协议。2、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3、可以向调解组织(包括企业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等)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4、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政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问题2:哪些劳动人事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答案: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