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7〕66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问题的批复(川人社函〔20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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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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