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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资料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3-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民生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一、参保条件

只要你年满16周岁(不含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未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年缴费,即每年缴一次费。缴费时,每年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目前,宜宾市的年缴费标准为100元至3000元13个档次。每年按时缴费的,政府给予补贴(补缴往年的不予补贴),缴费档次不同,政府补贴金额不同。具体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为:

缴费档次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政府补贴标准    40    40    45    50    6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

当地县(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可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一定年限,但补缴年限加上逐年缴费年限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参保缴费后有断缴费年限的,允许补缴断缴年限。

三、集体或社会组织的补助和资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以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应以该组织的经济状况为条件,自愿为参保人提供帮助,并不是政策的硬性规定。

四、特殊人群的特殊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各县(区)政府按每年100元/人的标准,为他们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他群体暂无特殊政策。符合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参保人,可自愿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再缴费,缴费叠加计算。

五、个人账户规定

每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的所有缴费,政府的全部补贴,以及社会组织提供的补助或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每年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他用,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可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转移;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六、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况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一是,当地县(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即可领取待遇。二是,当地县(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以上,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三是,参保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以上,且年满60周岁的。

七、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办法

目前,按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缴费超过15年以上年限×2元。

其中,基础养老金是每个参保人员都一样的金额。目前宜宾市为75元。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历年个人缴费累计+政府补贴累计+集体补助累计+利息)除以139。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

中央、省、市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

宜宾市率先探索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后,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

十、核查验证和待遇停发

为保障参保人员利益,防止重复领取、多领、冒领待遇等危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形为,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核对。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暂停享受待遇,服刑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于服刑期满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因各种原因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可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可自愿按照转移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十二、其他

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2017年3月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在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14年底,全市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13个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当年正常缴费给予补贴(补缴费不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根据我市各县(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政府补贴总量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后的资金,非扩权试点县(区)由市、县(区)各负担50%,扩权试点县(区)由县(区)财政负担。

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区)政府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全额负担。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月55元),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实施之月(2014年4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七、丧葬补助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2015年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所需资金,非扩权试点县(区)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扩权试点县(区)由县(区)财政全额负担。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按照国家、省的安排,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7日

点击下载:1、宜人社办发〔2014〕197号28365365tw关于转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2、宜人社办发〔2015〕18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

                  3、宜人社办发[2015]19号 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