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文章浏览
宜宾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手册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7-5-26

一、什么是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是指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文件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39号)}等。

三、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宜宾市辖区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业工程、铁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

四、参保单位怎样办理参保登记?

工程项目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填写《宜宾市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五、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交些什么资料?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鲜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宜宾市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宜宾市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宜宾市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

六、工伤保险费计费公式?

1、待建项目工伤保险费计费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工资所占比×1.8%;

2、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计费公式: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工资所占比×1.8%×(项目剩余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七、参保单位怎样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费发票、《宜宾市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八、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怎样实现人员的流动管理?

执行动态实名管理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的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及时到社保局备案(网络备案、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九、建筑施工企业已办理了《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怎么办理社保关系?

已办理《参保证明》工程又分包或劳务分包的,请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十、参保单位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延期的该怎么办?

应在原竣工日期前15天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建设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供住建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十一、参保单位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怎么办?

在原竣工日期前15天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交《宜宾市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十二、建筑业按项目参保后伤、亡情况如何报告?

已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较重事故(骨折以上)的24个小时之内,死亡的2个小时以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上报经办机构,告知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伤人员的姓名、事故情况、受伤人员救治情况、入住医院情况、申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申报单位等。在10个工作日之内补报《宜宾市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伤亡情况报告表》。

十三、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承担工伤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是否缴费?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如何核算工伤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采用工伤发生时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计算。

十六、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待遇:

⑴、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转外地治疗交通及住宿费、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⑵、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⑶、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

⑴、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

⑵、5-6级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津贴;

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八、如何办理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将伤员送到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在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住院申报,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书、住院申报表、工伤医疗费用拨付表、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病历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报销医疗费用;鉴定了伤残等级的,凭工伤认定书及初级鉴定结论书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伤残等级需要离职的,用人单位凭工伤认定书、初级鉴定结论书及《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十九、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十、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⑶拒绝治疗的。

二十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