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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18-5-15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解答: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的对象和范围

答: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拒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如何缴费?

答: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有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个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为当年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

 

4.个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答: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津贴的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增发的第十三个月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津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6.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原企业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应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7.何为职业年金?如何缴纳?

答:单位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8.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一是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二是出国(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继承,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9.职业年金如何转移?

答: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10.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不足15年的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 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 (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和抚恤费如何领取?

答:丧葬补助和抚恤费暂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统筹项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和抚恤费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仍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标准、由原渠道解决。

 

12.参保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5〕1号规定,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13. 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存在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